《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讲解理解与适用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依据其性质不可以适用的除外。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是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分析学习:《民法典》总则编主要规定的是“基本原则”与“一般性规则”。相较于其他各分编是围绕民事权利及权利的救济展开,总则编则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点展开。第一条第一款:总则编与各分编之间的适用关系1. 适用《民法典》法条顺序上:第一,从有关分编具体条文中探寻规定;第二,从该分编通则中探寻规定;第三,从总则编第二章至第十章探寻规定;最后,从总则编第一章探寻规定。
2. “但依据其性质不可以适用的除外”:并不是所有各分编未规定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总则编的规定,特别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情形。如: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依据总则编的规定予以撤销,但欺诈缔结的婚姻并不是均可撤销。
第一条第二款:其他民商事法律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1. 《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根据其规定。”这里的“特别规定”指此规定要与《民法典》规定精神一致。
2. 对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规定是对《民法典》规定的具体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因为依据《立法法》第10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情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同,不可以确定怎么样适用时,由人大常委会裁决。”对于《民法典》与其他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情形,司法讲解无权规定。因此,此款仅限于“具体细化”的情形。
3. 《民法典》具体条约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应当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因为《民法典》作出了适用其他法律的引导或者“授权”,所以司法讲解明确的此类情形并不与《立法法》冲突。第一条第三款:民事法律具体规定与基本原则的关系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其他要素:
1. 新法和旧法的关系:对于《民法典》实行前发生的行为或者事件,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司法讲解规定。假如当时没规定或者规定内容不具体而《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的,根据《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需要,可以例外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 《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对于民法典与仍然有效实行的单行法的规定出现不同时,要优先适用单行法的规定。但就某一具体事情,《民法典》专门对其他单行法做了补充或者健全规定的,或者原有规定与《民法典》规定相冲突的,则要遵循“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适用《民法典》规定。
3. 《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2021年1月1近日,《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留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法律及依据上述法律作出的司法讲解也继续适用。对于现行法律、司法讲解没规定或者规定内容不具体,而《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有益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益于依法妥善解决纠纷、有益于维护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可参照《民法典》有关的精神、内容处置,但在裁判依据上不可以援引《民法典》具体条文。对《民法典》规定与上述法律规定不同的,要从有益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出发,相互兼顾处置。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